相关规定: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8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网站今日公布的黔西南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黔西南州银处罚〔2020〕0001号)显示,(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变更、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为原文:
601939.SH)黔西南州分行存在2宗违法行为:支付结算类、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假名账户的;(五)违反保密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撤销等资料。中国人民银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对该分行给予警告,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处以罚款共计26万元;另对相关负责人员处以罚款1万元。(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阻碍反洗钱检查、泄露有关信息的;(六)拒绝、(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