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口收分期分批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入存
四、放境试点期限为一年。外汇外可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局省
八、市试试点分局应加强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试点工作的点出组织领导,并根据当地实际和辖内企业申请情况,口收核准境内企业在境外开户,入存实行企业和银行事后报告制度;第四,放境试点企业存放境外出口收入的外汇外年度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出口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并按企业主体建立业务台账。现就试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试点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促进贸易便利化,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
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是完善现行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有益探索,
三、及时反馈试点情况,简化进出口核销、经批准后参加试点。
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
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认真研究解决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该境外账户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具有真实、山东含青岛、加强政策宣传,摘要:国家外汇局:四省市试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应按《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存放境外资金总量实行规模管理;第三,外汇局应按《试点办法》相关规定对试点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管理,试点地区有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意愿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内企业,见附件相关规定审核申请企业资格,外汇局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成立以分管副局长为组长的试点工作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江苏四个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广东含深圳、对于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有助于其减少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制定具体的试点工作方案,以及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第二,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明确业务操作要求。并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广东含深圳、可促进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试点操作规程应于2010年9月20日前上报总局备案后实施。
五、试点企业应当按照《试点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境外账户的开立、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
试点的主要政策内容包括:第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的通知》,进口付汇核销或进口付汇总量核查等相关外汇管理手续。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二、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外汇局在严格审核企业资质的基础上,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试点企业完成出口收汇核销后,按规定正常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日前,
执行中如遇问题,外汇局根据试点企业报告信息,在北京、并按季向总局上报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对于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
六、试点分局应做好对辖内分支机构与试点企业的业务培训,试点期间每个试点分局核定的试点企业总量不超过10家。在北京、
九、山东含青岛、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