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信用解释》,摘要:两高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卡恶
第三,意透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被追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恶意透支”的究刑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事责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两高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明确费用。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信用诈骗行为,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卡恶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意透目的,逃避金融机构的被追追款等。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究刑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
根据《解释》,于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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