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5日上午对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作出一审判决,审被死缓收受他人财物,鉴于王益在归案后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索取、且有索贿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案发后全部赃款均已追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王益利用其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的职务便利,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认罪悔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王益犯受贿罪,收受对方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19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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